以下简略介绍一下秘鲁的《促进外国投资法》、《促进私人投资法》、《促进私人向国有企业投资法》、《促进私人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工程投资法》、《工商登记法》、《劳动法》、《出入境法》、《经济特区法》和《国家采购和招标法》。
促进外国投资法(Ley de Promoción de las Inversiones Extranjeras)
1991年9月2日颁布的第662号议会授权法令,确定了秘鲁外国投资法的基础框架,确保税收政策和有关法律的稳定、外币的自由流动和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原则。该外国投资者可以自由将资产、股息和红利汇往国外,并能自由向国内或国际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投资者可与秘鲁外国投资与技术委员会签订法律稳定协议,国家根据协议在十年内保证投资者在关税、税收等方面的既得利益不因未来可能发生的法律修改而受损。
促进私人投资法(Ley Marco para el Crecimiento de la Inversión Privada)
1991年11月13日颁布的第757号议会授权法令,促进私人投资在各经济部门的发展,取消一切阻碍经济活动自由的法律和行政规定,取消价格控制,保护私有财产,保障自由和公平竞争,保证建立企业和企业联合的自由。
促进私人向国有企业投资法(Ley de Promoción de la Inversión Privada en las Empresas del Estado)
1991年9月27日颁布的第674号议会授权法令,决定通过拍卖和转让股权等形式把国有企业私有化。通过该法律建立了私人投资促进委员会(Comisión Nacional de Promoción de la Inversión Privada)作为管理机构。通过国有企业私有化,政府减少了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得以集中精力改善卫生、教育、司法、国防和基础设施等公共事业。
促进私人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工程投资法(Ley de Promoción de la Inversión Privada en Obras de Infraestructura y de Servicios Públicos)
1991年11月13日颁布的第758号议会授权法令,允许私人投资于公共服务和公共工程。经营权的转让采用公开或不公开招标的形式,转让期限最多为60年。
工商登记法
秘鲁关于工商登记方面的法律繁多,主要法律有,《国家公共登记法》(第26366号法)、《国家公共登记署章程》(司法第95-04号最高政令)、《民法典》(第295号最高政令)、《公共登记条例》(第68-1053号文)。根据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秘鲁注册登记公司的基本要求如下:
企业章程由律师协助起草并签字,包括以下内容:股东或合伙人的名单、地址、身份证号码,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董事会组成、总经理人选等。章程起草完毕后连同注册资本的银行证明、股东的身份证一起送交公证处。公证处记录在案后将一份副本送交企业所在地的公共登记处。公共登记处分析研究上述文件后,把企业章程登记在案,并将注册号授给企业。
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可自由在秘鲁设立分公司,但必须到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共登记处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分公司在秘鲁的地址、法人代表的任命和授权、分公司的经营范围。还应附上以下文件:
母公司授权在秘鲁设立分公司的文件。
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母公司合法存在,并有权在海外设分公司的证明,并要有秘鲁领事馆的认证章。
合资企业合资协议由当事双方签订,不一定要到公共登记处登记。企业的合资行为不产生一个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外资在秘鲁建立企业或向秘鲁公司的参股、合资等行为都要到外国投资与技术委员会(CONITE)登记。登记时除了递上申请外,还要附上企业章程、注册资本证明的复印件,如果是参股或合资,需附上合同复印件。
企业、法人纳税登记号(RUC)纳税人登记号由国家税务管理总监署(SUNAT)颁发。每个纳税企业得到一个十一位数(新实施,原为八位数)的号码,用来记录和识别企业的纳税情况。企业到税务总监署领取税号时,要附上企业章程,并填写总监署预先发放的表格。
统一登记(Registro Unificado)本登记制度是为了简化手续,让企业能尽快开始运作。登记地点在工业部,需要备好企业章程、税号、职员名单和预先在国民银行(Banco de la Nación)购买的单据。
产品或服务商标登记注册产品或服务的商标登记处在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登记步骤如下:
由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在已有的登记中寻找可能出现的重复,收费约10美元。
购买登记申请表,每个登记收费120美元。
在官方日报“秘鲁人报”(El Peruano)上公布将登记的商标,费用约60 美元。
见报满 30 个工作日后,如果没有人向保护署提出异议,将授给商标登记,有效期 10 年,到期可以申请续延。
劳动法
1995年秘鲁政府颁布了第05-95-TR号最高政令,将有关的劳动社会保障等法律编纂成一部法律—《促进就业法》,主要涉及劳动培训、劳动合同、促进就业等方面。其中根据1991年11月颁布的第728号议会授权法令,建立新的劳动佣工制度。规定劳动者最高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周48小时,每天8小时;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班时间的报酬最少要比正常工作时间高25%;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资方应以劳动者的工资为基数支付下列基金和补贴:
1)工龄补贴( CTS ),供劳动者及其家庭在失业后领取,以工资为基数,每半年一次存入劳动者指定的银行。
2)社会保险(ESSALUD),为工资的9%,交给秘鲁社会保险署。另, 工伤事故保险为工资的1.3%,不同企业有所差别;职工培训服务基金为工资的 0.75%。
3)退休基金,为雇员月工资的13%。
4)家庭补贴(Asignacion Familiar)。供养未成年子女的劳动者有权每月支取政府规定的最低月工资的10%作为家庭补贴,目前这一数额是55索尔。
5)法定附加工资(Gratificaciones Legales)。每年国庆节(7月28日)和圣诞节(12月25日),资方应给劳动者发额外工资。
6)分红(Utilidades)。劳动者有权参加企业的年度分红。不同类型的企业,根据不同的法定百分比,从税前利润中拿出一部分供全体职工分配。职工根据各自的工资水平决定所得多少。各类企业的百分比如下:渔业、电讯和工业 10%;矿业和商业 8%;其他 5%。
7)人身保险。劳动者在为资方工作满四年后有权获得资方为其购买的人身保险。
另外, 1991年颁布的《外国劳工合同法》(第689号议会授权法令)规定了企业雇佣外籍员工的有关条件。该法律规定,企业雇佣外国人必须确定合同期限,并且不能超过 3 年,满 3 年后可以延长,但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3 年。外国人到秘鲁工作,必须持临时商务签证入境。企业雇佣的外国人不得超过职工总人数的 20%,外国员工的工资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30%。具以下情况之一的外国员工可以不计算在内:
(1) 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中有秘鲁人的。
(2) 有移民签证的外国人。
(3) 根据政府间劳务交换协议来秘工作的外国人。
(4) 同时拥有秘鲁国籍和外国籍的人。
(5) 投资者。
(6) 企业为提供跨国服务而雇佣的外国人。
资方在下列情况下可申请在规定比例之外雇佣外国员工:
(1)专业技术人员。
(2)新成立的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
(3)学校教师。
(4)执行公益服务合同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