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框架
1993 年秘鲁宪法 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原则,以保障有利于一般私人投资、特别是外国投资的法律框架,诸如:
- 在市场的社会经济及经济多元化的框架下,自由的私人经济。
- 工作、企业、贸易及工业的自由。
- 国家确定其在经济活动中的附加性的角色。
- 自由竞争、不允许建立垄断、打击统治地位的滥用。
- 自由雇工。
- 国家行使通过法律合约,建立保障、提供安全的角色。
- 对于国内投资和国外投资提供同样待遇。
- 有国家参与的争议可以提交国内或国际仲裁。
- 保障自由拥有或处置外币。
- 产权的不可侵犯性。只有特例性的原因下,方可在事先支付公平价格后征用产权。税务方面实行平等原则,承认任何税项都不得具有没收效力。
1991 年八月份通过的 第 662 号立法令 为一个坚固的法律框架奠定了基石,为在秘鲁发展外国投资建立了清楚的规则和必要的保障。
经由 第 757 号立法令 批准的《私人投资增长框架法》和经由 第 162-92-EF 号最高法令 批准 的《私人投资保障体制实施条例》及其 修改及补充法规 , 则对外国投资法律框架进行了补充。
外国投资法律框架基于“国民待遇”的原则。在绝大部分经济活动中,外国投资都得到允许,没有任何限制,无须因其外国投资的条件经过事先批准。购买国内投资的产权股份,也是完全允许的,可通过证券市场,也可通过证券市场以外的作业。
至于产权,外国人、无论是自然人或公司法人,都具有与秘鲁公民一样的条件。但是,在距离边境线五十公里以内的地区,外国人不得购买或占有矿区、土地、森林、水源、燃料或能源,但如有公共需求,并经部长会议颁布最高法令明文批准者除外。
根据在世界贸易组织面前担当的承诺,对于外国投资,因其外国投资的身份,不得采取任何选择机制或盈利要求。对于通过与国家签署司法稳定协定而享受优惠的投资,其要求条件与本国投资相同。
所有企业都有权以其认为适宜的方式,组织并开发其活动。所有关于规定生产模式或生产力指数、不允许使用或强迫使用某种辅料或技术程序、及一般地干涉企业的生产程序、限定其经济活动的种类、其设计能力、或任何类似的经济因素的法规规定都已废除,有关卫生和工业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健康的规定除外。
外国投资可以自由选择任何法律承认的企业形式,如:
- 作为公司登记资本的外国直接投资。
- 作为合同性质的合资企业的投资。
- 在位于秘鲁领土上的物资和产权的投资。
- 证券组合投资。
- 无形的技术投入。
- 有利于国家发展的任何其他投资形式。
- 享受 与本国投资人相同的不受歧视的待遇的权利。
- 商业自由、工业自由、进出口自由。
- 利润及分红完税后可自由汇出。
- 使用市场上相关业务最优惠汇率的权利。
- 在出售股权、减资、投资的部分或全部结算的情形下,所投入资本自由汇出的权利。
- 与本国投资人相同的不受限制的获得国内信贷的自由。
- 可对其投资投保国外保险。
- 为其在秘鲁的投资,可与国家签订司法稳定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