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稳定协定
国家通过签订具有合同—法性质的、受《民事法典》有关合同的规定约束的协定,为国内国外投资人以及其投资的企业提供司法稳定的保障。
1. 国家为投资人承认的保障
- 平等待遇,国家立法不歧视投资人投资企业,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 协定签订时现行的所得税制的稳定。
- 外国资本的外汇自由处置及利润、分红及权利金汇出体制的稳定。
- 协定签订时现行的劳工聘用体制的稳定。
- 协定签订时适用的出口促进体制的稳定。
- 所得税体制的稳定。
投资人和投资接收企业,无论是组建新的公司或现有企业的增资,以及参与私营化及私营租借程序的投资人和参与该程序的企业,都可以签订司法稳定协定,须符合如下条件:
a. 投资人方的投资承诺
投资人必须作出如下四种投资承诺之一种:
- 在两年的期限内 , 在任何经济行业 ( 矿业及石油业除外 ) 投入不少于五百万美元的资金。
- 在两年的期限内,在矿业和石油业投入不少于一千万美元的资金。
- 购买私营化程序中的一家企业的 50% 以上的股份。
- 在私营租借合同的受益企业 中投资。
- 其股东之一已签订相应的司法稳定协定。
- 如申请税务稳定,接收的投资必须相当于资本及储备金增长 50% ,并用于增大生产能力或企业的技术开发。
- 如为私营化程序,必须是企业股份 50% 以上的转让。
- 必须是私营租借合同受益企业。
协定的有效期为十年,经双方共同协议可加以修改。私营租借的情形下,司法稳定协定的有效期延伸至私营租借的期限。
d. 争议的解决
就司法稳定协定如有争议,提交仲裁庭解决。
国际环境下的投资协议
为了稳固一个能够给投资提供保障和保护、并为促进外国投资的更大的流动创造一个合适的环境,秘鲁积极进行双边性、区域性和多边性的谈判,旨在保障、保护并适用于投资的争议解决机制。与太平洋圈、欧洲及拉丁美国国家签订了 29 个相互促进及保护投资的双边协议,同时,也与美国海外投资集团( OPIC )签订了协议,为其业务提供方便,保障在秘鲁进行的投资。秘鲁还是世界银行多边投资保障署( MIGA )的成员国,而且已经签署了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 CIADI )的建立协议以及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决议的协议(纽约协议)。
秘鲁签订的双边投资协议
|
国家
|
现状
|
国家
|
现状
|
||
| 德国
|
|
有效
|
马来西亚
|
|
有效
|
| 阿根廷
|
|
有效
|
挪威
|
|
有效
|
| 澳大利亚
|
|
有效
|
荷兰
|
|
有效
|
| 玻利维亚
|
|
有效
|
巴拉圭
|
|
有效
|
| 哥伦比亚
|
|
有效
|
葡萄牙
|
|
有效
|
| 智利
|
|
有效
|
英国
|
|
有效
|
| 古巴
|
|
有效
|
捷克共和国
|
|
有效
|
| 丹麦
|
|
有效
|
韩国
|
|
有效
|
| 厄瓜多尔
|
|
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有效
|
| 西班牙
|
|
有效
|
罗马尼亚
|
|
有效
|
| 美国 /1
|
|
有效
|
瑞典
|
|
有效
|
| 萨尔瓦多
|
|
有效
|
瑞士
|
|
有效
|
| 芬兰
|
|
有效
|
新加坡
|
|
重新确认
|
| 法国
|
|
有效
|
泰国
|
|
有效
|
| 意大利
|
|
有效
|
委内瑞拉
|
|
有效
|
| /1 与 OPIC 签署的投资促进的金融协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