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体制
秘鲁税务体制是由主要以下几种税项组成的:所得税、普通销售税、选择消费税、净资产临时税、金融交易税,以及海关关税。
1 所得税
属于年税,适用于登记地址在国内的纳税人收入所得,对于登记地址不在国内的纳税人,只适用于其来源于秘鲁的所得。如为企业,该税适用于企业与第三者业务所衍生的任何盈利和利益,以及每年底确定的通胀影响所得。
a 适用税率
a.1. 地址在国内的纳税人
- 地址在国内的 公司法人 ,所得税税率为净利的 30% 。
- 自然人每年总净利的所得税,适用下列累积渐进阶梯:
| 至 27 公税单位( U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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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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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 27 公税单位( UIT )至 54 公税单位( UIT )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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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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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 54 公税单位( U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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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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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红及从公司法人所得的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 4.1%.
- 来源于国外信贷的利息 : 4.99% , 条件是必须证明资金确系从国外进入 , 而且年息不得超过该来源地优惠利息加 3 点。
- 国内银行及金融机构因在国内使用国外信贷额度而向国外支付的利息: 1% 。
- 分红及从公司法人所得的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 4.1%.
- 权利金: 30%.
- 技术协助: 15%
- 其他所得: 30%.
- 自然人须根据其在国内进行的个人服务所得的津贴或报酬、权利金或其他所得,以税率 30% 计算。
为避免双重纳税,秘鲁已经开始有关双边协议的谈判。目前 , 秘鲁已与瑞典、智利、加拿大等国签订了避免双重纳税的协议。
2. 普通销售税
该税适用于在国内动产物资的销售、及服务的提供或使用、建筑合同、建筑商所进行的不动产的第一次销售、以及物资的进口。适用税率为 19% ,其中包括市政促进税。
3. 选择消费税
该税适用于诸如烟卷、酒精饮料、汽水和矿泉水、其他奢侈物品、燃料、赌戏和博弈等的销售。税率根据物资和服务种类,在 0% 、 2% 、 10% 、 17% 、 20% 、 30% 到 125% 之间。
4 . 净资产临时税
该税属于临时性质,有效期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适用于前一年截止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净资产值。税率在纳税基础之上采用下列累积渐进阶梯:
- 税率:净资产 0.0% :至 S/. 5 000 000
- 税率:净资产 0.6% :超过 S/. 5 000 000 部分。
该税属于临时性质,适用于本地货币及外币的银行业务, 2005 年内为业务金额 0.08% 。 2006 年为 0.06% ,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止。该税可与所得税冲抵。
关税制度
现行关税结构包括五个等级的税率: 0 、 4 、 7 、 12 和 20% 。由于某些农业产品的敏感性,在 4% 、 12% 及 20% 的税率之上,加收 5 个点。实际上,变成了 8 个等级的关税。
关税完善体制
1. 临时进口体制
该体制意味着关税及所有税收的暂缓缴纳,适用于为加工出口目的的物资。
2. 出口退税
这种关税体制允许在货物出口后,所出口货物或其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物资所交纳的关税,给予 5% 的退税。
3. 特许经营货物的补仓 /1
根据这种体制,货物的进口自动豁免关税及其他进口税,好比正常货物进口报关、加工为成品之后,重新出口一样。获取这项优惠的期限,是需补仓货物进口后的一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