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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投资政策及相关法律

时间:2009-01-04来源:投资委员会
为了获得必须的金融和技术资源,开采国内广阔的自然资源、开发生产潜力,秘鲁为国内外私人投资建立了稳定的具有吸引力的法律框架。 宪 法框架 1993 年秘鲁宪法 确立了一系列基本
  

劳工体制

 

法规规定了不同的劳工雇用模式,包括临时性质、偶发性质的固定期限的劳工雇用以及工程或服务的合同。

 

在秘鲁建立的企业,可以聘用外国人,但不得超过其总员工数的 20% 。外国员工的薪资,不得超过企业总薪资支出的 30% 。与外国员工的合同,必须书面签署,固定期限,最长三年,可持续延长类似期限。

 

在专业人员或技术人员的情形下,或是在新企业活动或企业转型中的领导人员或经理人员,雇主可以申请豁免上述限制百分比。另外,企业可以通过“就业促进合作社”及劳务中介公司,雇用临时工。在这种情形下,雇工和雇主之间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前述 20% 的比例上限,适用于与雇主保持直接劳务关系的员工。

 

经由“青年就业促进合作社”,企业可雇用 16 岁至 25 岁的青年。在这种情形下,青年的数量不得超过七月企业总员工数的 10% 。如雇工全部为身体、智力和感官存在残疾的青年以及有家庭负担的年轻妇女,这个上限可以提高 10% 。

 

劳务体制规定,年满十八岁以上的员工,实行每天八小时或每周 48 小时的工作制。超时费另计另付,但头两个小时内不得低于正常小时工资的 25% ,其后的时间内,不得低于正常小时工资的 35% 。劳工有权每周休息连续 24 小时,以及法律承认的节假日的休息。

 

稳定性质的劳务关系下的员工,有以下权利:

 

  • 享受社会安全保险( Essalud )。雇主必须为社会安全保险投入相当于员工薪资的 9% 的保险费。

     

  • 可以加入国家退休金体系( SNP )或私人退休金体系( SPP )。员工如加入 SNP ,须交纳其薪资的 13% ,而如果加入退休金私人管理( AFP ),则须交纳的金额为其薪资的 8% 。

     

  • 员工工作满四年后,雇工必须为其交纳人寿保险。

     

  • 无故辞退,必须给予赔偿,每工作一年赔偿金相当于一个月半的薪资,最高可达 12 个月工资。

     

  • 工龄补贴( CTS ),属于社会福利的性质,作为停止工作时可能产生的情况的准备金。每年五月份和十一月份,将 CTS 存入银行。

     

  • 每服务时间满一年,享受 30 天假期。

     

  • 每年七月份和十二月份享受每次相当于一个月薪资的法定奖金。

     

  • 参与企业的分红,根据企业活动种类的不同,百分比为企业净利的 5% 至 10% 。员工少于 20 人的企业,可以不必为员工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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