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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投资政策及相关法律

时间:2009-01-04来源:投资委员会
为了获得必须的金融和技术资源,开采国内广阔的自然资源、开发生产潜力,秘鲁为国内外私人投资建立了稳定的具有吸引力的法律框架。 宪 法框架 1993 年秘鲁宪法 确立了一系列基本
  

投资的奖励

 

1. 提前回收的体制

 

这个体制在于对秘鲁国内从事面向出口的物资生产和服务的、或其销售受普通销售税约束、而尚未开始进行商业活动的自然人或公司法人,在其出口或本地采购资本物资时,退还已付的普通销售税。

 

另外,在开发、勘探、开采自然资源的行业法规庇护下,与国家签署租借合同的企业,以及与国家签署租借合同,以开发基础设施工程及公共服务工程的企业,在其为执行合同所需的进口及本地采购物资、服务及建筑合同时,也可采用本体制。企业符合要求可以采用本体制的资格认定,经由最高决议批准。

 

2. 农业奖励

 

政府宣布了在农业行业投资开发的优先意愿,并为开发种植或养殖(林业工业不再此例)的自然人和公司法人制订了适用的奖励。进行工业加工业活动的自然人和公司法人,只要其主要使用的农牧产品是其直接生产的、或从利马省或卡亚俄立宪省以外的生产地区开发种植或养殖该产品的人购买的,都可以成为奖励的受益人。与小麦、烟草、含油种籽、油类及啤酒相关的农业加工业活动除外。

 


a. 税务优惠

 

  • 所得税 15%

     

  • 公司法人水利基础设施工程及灌溉工程投资折旧率可为每年 20% 。

     

  • 未开始生产前的阶段、最高可达五年,自然人或公司法人在购买资本物资、辅料、服务及建筑合同时,可根据条例所规定的金额、期限、覆盖面、条件及程序,提前回收其所支付的普通销售税。

     

b. 劳务体制及社会安全体制

 

农业活动的雇主可以不固定期限或固定期限的方式雇用其员工。如为固定期限,合同的期限可取决于其准备开发的农业活动,并可根据劳动的性质设定累积性的工作时间,但在合同期限内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平均值。超工作时的付款只需在超过上述平均值时进行。

 

规定特殊的劳务体制和社会安全体制,其特点包括:每天四个小时的工作、每满一年服务后十五天日历日假期加相当于十五天的补偿金,上限为 180 天薪资。雇主每月为农业活动的员工所支付的健康保险为员工月薪的 4% 。

 

3. 对水产养殖业的奖励

 

国家推动水产养殖活动,包括在有选择的、有控制的、天然、人工或调控的地点、以有组织的、技术性的方式,养殖水产品,无论是部分或整个生物周期,无论是使用海水、大陆水或盐水。水产养殖活动还包括来自该活动的产品的研发或初级加工。

 

a. 税务优惠

 

  • 开发水产养殖活动的自然人或公司法人 , 所得税率为 15% 。

     

  • 税务优惠有效期截止 2010 年 12 月 31 日,而且与国内特定地区以促进经济活动为目的而规定的其他任何税务优惠不相冲突,其有效期根据各现行法规规定执行。

     

b. 劳务体制和社会安全体制

 

水产养殖活动的雇主可以不固定期限或固定期限的方式雇用其员工。如为固定期限,合同的期限可取决于其准备开发的水产养殖活动,并可根据劳动的性质设定累积性的工作时间,但在合同期限内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平均值。超工作时的付款只需在超过上述平均值时进行。

 

规定特殊的劳务体制和社会安全体制,其特点包括:每天四个小时的工作、每满一年服务后十五天日历日假期加相当于十五天的补偿金,上限为 180 天薪资。雇主每月为水产养殖活动的员工所支付的健康保险为员工月薪的 4% 。

 

4. 亚马逊地区法

 

为推动亚马逊地区持续而全面的发展,规定了有利于私人投资的特殊税务条件:

 

1.      位于亚马逊地区的纳税人 , 主要从事如农牧业、水产养殖业、渔业捕捞业、旅游业等经济活动和与源于上述活动的初级产品的加工、改造及销售活动 ,以及林木业加工活动(只要产品是该地区生产的)和林业开采活动者,第三级所得税税率,根据其所在地区的不同,为 10% 或 5% 。

 

2.      亚马逊地区,主要从事农业活动或属于土产作物或可卡替代性作物种植活动的纳税人,享受所得税豁免。

 

3.      如为油棕榈、咖啡、可可等作物,上述活动只适用于农业生产。这些产品的改造或加工企业,根据其所在地区的不同,所得税分别为 10% 或 5% 。

 

4.      亚马逊地区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其所得净利中不少于 30% 的部分再投入于投资项目者,第三级所得税率,根据其所在地区的不同,可为 10% 或 5% 。

 

关于普通销售税及选择消费税,位于罗雷托、乌加亚里、马德雷德迪奥斯等大区的企业,为本地区消费所进行的销售,享有上述税项的豁免。

 

特别地区

 

a. 出口、加工、工业、商业及服务业中心( CETICOS )

 

CETICOS 是具有一级海关特别待遇的特定地区,用于工业、来料加工或组装及仓储等活动,开发发展的中心。 CETICO 位于帕依塔、依洛和马塔拉尼等地。

 

税务优惠

 

1.      截止 200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在 CETICOS 组建或设立的企业 ,其年业务的不少于 92% 属于出口其生产的物资者,直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可豁免所得税、普通销售税、选择消费税、市政促进税、附加市政促进税以及向全国政府或地方政府交纳的所有税项、印花税、税捐等,包括需要法规明文规定方可豁免的税项,但社会安全保险除外。

 

2.      进入 CETICOS 的货物,不必交纳海关关税、普通销售税、市政促进税、附加市政促进税、选择消费税或其他任何进口有关税项。

 

3.      本国产品进入 CETICOS ,或秘鲁国内其他地区来源的服务进入 CETICOS ,作为出口对待。如具有永久性质,则适用有关海关关税和普通销售税简化退税法规以及与出口业务有关的任何其他税务法规。

 

4.      允许货物经秘鲁任何海关进入,运往 CETICOS ,但必须是用于其再出口的货物,或经加工后再行出口的外国货物。货物进入 CETICOS 海关以外的任何其他海关,适用海关过境体制。

 

5.      CETICOS 生产的产品,可以临时准入、临时进口及特许经营货物补仓的体制,进入秘鲁其他地区。

 

6.      外国货物再出口所得收入,豁免所得税。

 

7.      来自 CETICOS 的商品,进入秘鲁其他地区,必须根据情形,交纳海关关税、普通销售税、选择消费税、市政促进税、附加市政促进税及其他进口税项。

 

b. 塔克纳自由区 ( ZOFRATACNA )

 

为了促进塔克纳地区的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国家建立了塔克纳自由区( ZOFRATACNA ),用于开发工业、农产品加工业、来料加工和服务,包括货物的仓储或分销、包装、分装、打箱、标签、分离、展览、分类等。

 

税务优惠

 

  • 在塔克纳自由区组建或设立的企业,其年业务不少于 50% 属于出口其生产的物资者,豁免所得税、普通销售税、选择消费税、市政促进税以及所有税项,无论属于中央政府或地区、地方政府的税项,现有的或可能创建的税项,包括需要法规明文规定方可豁免的税项,但社会安全保险除外。

     

  • 塔克纳自由区用户之间的业务,豁免普通销售税和市政促进税。

     

1.      塔克纳自由区用户生产的产品可以临时准入、临时进口及特许经营货物补仓的方式,进入秘鲁其他地区。

 

2.      工业活动及农产品加工活动的企业,其在自由区用户资格批准前两年之中的任何一年,出口额超过两千万美元( FBO 值)者,不得在自由区内设立。从事必须经过财经部长会签的最高法令批准的货物名单上的货物的开采或加工的活动,也不得在自由区内设立。

 

3.      从第三国进入塔克纳自由区或从塔克纳自由区运往第三国的货物,必须通过依洛港或马塔拉尼港、塔克纳海关及设在(智利)阿里克的秘鲁码头。如果货物的进出通过与上述不同的海关,则适用海关过境体制。

 

4.      在塔克纳自由区设立的企业,不得参与第三国及国际组织通过协定、协议或条约,给予秘鲁的配额,经由最高法令批准者除外。相应于出口的优惠对其也不适用。

 

5.      本国产品进入塔克纳自由区或秘鲁其他地区来源的服务进入塔克纳自由区,均视情形作为永久性或临时性出口。如具有永久性质,则适用有关海关关税和普通销售税简化退税法规以及与出口业务有关的任何其他税务法规。如具有临时性质,经加工后的货物重新进入时,各项进口税率则以增加价值之上计算。

 

6.      国内产品进入塔克纳自由区,作为来料加工者,不得再次进关,必须进行加工或用于所开发的活动或出口活动。

 

7.      来源于国外的机器设备、工具及配件进口塔克纳自由区,享有暂时不付海关关税以及其他进口税项的特别体制。这项特别体制适用于物资停留在塔克纳自由区内用作所开发活动的整个期间。

 

上述税务优惠有效期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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