兑换体制
关于兑换体制,国家保证居住在秘鲁的自然人或公司法人对外币的自由持有、使用和在国内外处置。同时,也保证本地货币以惟一的汇率自由兑换外币。
自由竞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
国家为自由竞争提供方便,并加以监督,打击各种限制自由竞争的做法,规范占市场统治地位的业务,保护知识产权。
国家自由竞争及知识产权保护委员会( INDECOPI )是负责监督遵守竞争保护有关法规的执行的组织,保护市场不受垄断,竞争不受控制或限制,在物资的生产及销售以及服务的提供方面不会造成滥用市场统治地位现象,或造成不公平竞争,对市场中介人及消费者造成影响。 INDECOPI 有权 对“倾销”和补贴的做法加以控制并处罚,对消费者加以保护、对遵守有关处罚违反商业良好意愿做法的法规加以监督,对自由贸易的法规加以保护,对设立准关税法规加以控制,同时,有权审核公共管理部门的行为和规定,包括地方政府和地区政府的行为和规定,不允许强加官僚壁垒,以非法或不合理的方式,禁止或阻碍经济中介人进入市场及在市场立足。
同样地, INDECOPI 还有权监督对知识产权各种表现形式的保护,并作为知识产权的登记办公室。
技术转让
技术、专利、商标或外国来源的工业产权的其他因素的使用合同,以及技术协助、基础工程及细节、经理管理及特许经营,由双方自由协商,随后在可国家自由竞争及知识产权保护委员会加以登记。
权利金的汇出,可经由国内金融体系自由进行,事先须交纳相应的税项。
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工程中自认投资的促进
经由第 059-96-PCM /2 号最高法令批准的统一文本规定,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工程中私人投资的促进,通过提交私营租借进行。
全国政府负责促进以私营租借的方式投资项目的有关单位,是私人投资促进署( PROINVERSIÓN )。各地方及地区政府,则是各自辖区中促进投资项目的负责单位。
私人投资促进署( PROINVERSIÓN )中,由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特别委员会负责领导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的公共工程交由私营租借的程序。
私营租借经由国内或国际特别公共招标或一条龙项目竞标进行,并经由签署一份管理性质的合同,加以正式化。
租借合同给予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执行并开发 /3 某基础设施的公共工程或服务的提供。
在必要时,租借合同规定相关的机制,以保证承租人可根据租借的性质,通过收费、价格、过路费或其他字头回收的系统获得收入。租借人不得设立例外,以图利任何用户。
租借可通过以下所列的任何模式之一加以授予:
- 有偿的方式(承租人支付金钱或在其利润中给予国家部分参与)。
- 无偿的方式。
- 由国家共同融资(在建筑和开发中分阶段拨出,可偿还或不偿还)。
- 混合方式,即上述各种方式一个以上的混合。
- 收费、价格、过路费或其他设立的投资回收系统。
- 合同中明文规定的附加利益,如旅游服务、自选服务、广告的租借等。
根据宪法规定,国家可以将由租借衍生的有关财产性质的争议提交国内或国际仲裁,即使在未签合同的情形下也是如此。
另外,承租人可在国内或国外购买商业或商业保险,覆盖其投资。
承租人可将下列利益纳入合同内容:
- 普通销售税提前回收体制
- 承租物资的年折旧,或该物资在承租期满之前的整个时期内进行折旧。
- 经承租人申请或由国家经公文发布,国家可在相应的法规规定下及租借合同的有关条款的规定下,对使用租借的服务或工程的用户,实施处罚。
1. 私人投资促进署 ( PROINVERSIÓN )作为最高领导机构, 集中决策,负责设计并领导促进在国家的企业活动及其他国家单位中私人投资的程序。在此意义上,
2. 在官方日报《秘鲁人报》上公布合同草案及合同定稿,决定国家产权的股份及资产的转让。
私人投资促进的模式可有以下几种:
A. 股权或资产的转让
A.1 国家产权的股份或资产的出售必须通过下列形式,公开标售:
A.1.1 经由证券市场标售。
未在证券市场标价的股份,可以到证券市场登记。上市企业的股份的销售依照相关的法规规定进行。另外,未上市的股份可经由证券市场交易台进行转让。
A.1.2 经由公共拍卖销售。
国家产权的股份或资产通过公共拍卖系统加以销售时,适用以下几点:
- 拍卖的程序、价格的支付方式、股价系统及标价的审定,必须通过批准。
- 拍卖的召集必须通过官方日报《秘鲁人报》及两家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进行。
- 有意参加拍卖者可获得有关企业状况的全部资料。
- 投标的接收及中标的宣布,均有公证员参与。
- 标价最佳者中标。
资产的销售,根据情形,适用上述 A.1.1 条和 A.1.2 条。
B. 增资
新股东的选定,必须经由公共标售机制,并经私人投资促进署( PROINVERSIÓN ) 批准。
C. 合资、联营、服务、租赁、经理、租借、或其他类似方式。
经由私人投资促进署( PROINVERSIÓN )批准并经最高决议设立特别委员会,在若干候选人中进行选择,或评估其所提供的服务质量的条件以及成本,必须在市场上最富竞争力。
D. 出于企业解体及清算的目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出售或处置。
使用这个模式,是在企业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依法解体并开始相应的清算程序。私人投资促进署( PROINVERSI ÓN )是促进在全国政府企业及资产中私人投资的有关单位。各地区政府和地方政府依法有权促进在其产权所有的企业和资产中的私人投资项目。
私人投资促进署( PROINVERSIÓN )依照第 674 号立法令执行程序,各个具体程序则由“国家资产、企业及项目特别委员会”领导。
促进分散型投资的法律框架
经由 2002 年颁布的第 27783 号法律《权力分散基础法》,开始了国家权力分散的进程,并在宪法开辟专章对权力分散进行规定,规范国家的结构及组织,建设一个民主的、权力分散的、非集中化的国家,在结构上分为全国政府、地区政府和地方政府。
同时,确立了一系列法规,规范行政、经济、生产、金融、税务及财政的权力分散。另外,上引法规还规范地区的组成(在现在这个第一阶段,即是在现有的秘鲁大区的地域范围内,建立地区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组成。规定三级政府各自专有的权限、共享的权限和可转授的权限,确立地区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物资和资源,并规范不同级别政府之间的关系。
第 27867 号法律《地区政府机关法》规定,地区政府根据宪法、权利分散基础法和其他法规,行使广泛的职能。同时,还在地区政策的基础上,行使符合全国政策的特定的职能。
根据这个法律,地区政府有权促进在其管辖地区内的、并在其职能范围内的私人投资项目。为此,可以授予私营租借、签署各种合同,旨在促进在地区产权的资源上的私人投资。然而,法律还规定,地区政府可以向专门单位如私人投资促进署( PROINVERSIÓN )申请技术协助。
经由第 27972 号法律通过的《地方政府机关法》,为地方政府促进私人投资,包括资产的出售、租赁、及其他类似做法,也包括将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工程提交租借,打下了基础。这意味着每个地方政府有具有合法权力,根据其职能和功能,无论是直接的方式,还是在私人投资促进署( PROINVERSIÓN ) 的技术支持下, 促进私人投资项目的执行。
分散型投资的促进
经由第 015-2004-PCM 号最高法令颁发的第 28059 号法律《分散型投资促进框架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立了法律框架,使国家在三级政府(全国政府、地区政府和地方政府)都以权力分散的方式促进投资,以获取各个地区的全面、和谐、持续的发展,地区政府、地方政府、私人投资和市民社会,结成战略联盟。
a. 开发国家资源的私人倡议
已立法规范了涉及国家资源如资产、企业、项目、服务、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的公共工程等领域私人投资的促进,作为私人倡议的结果。这方面存在特定的要求和程序,据此,在私人倡议批准并公布后,如果没有第三方表示兴趣,私人倡议的发起人,就作为直接中标人或承租人。值得指出的是,在批准私人倡议的有关文件上,将列举有关费用,该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b. 地方政府与全国政府的关系
在地区政府与全国政府之间在投资项目有关的关系上,必须遵守以下基本准则:
b.1. 由二个或两个以上的地区政府提议进行的投资项目上,必须有私人投资促进署( PROINVERSIÓN )的参与。
b.2. 在地区的区域内进行的具有全国性质的项目,必须推动该区域的地区政府的参与。
b.3. 具有全国政府参与的项目,无论其执行时属于哪个级别的政府,可以享受相关的全国法规以及地区法规。
b.4. 具有全国性质的项目,必须组建地区间协调委员会,促进必须的能力的开发,一边进行分散型的资产。企业和项目的管理。
私人投资促进署的技术协助
私人投资促进署有权向地区政府或地方政府提供所申请的技术协助,如私人投资促进程序的设计和领导。但此工作 , 受私人投资促进署预算能力以及投资项目的资格审定的约束,须事先经该组织董事会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