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销售税及选择消费税法》
统一修订文本
最高法令第055-99-EF号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秘鲁人报》
目录
《普通销售税及选择消费税法》
最高法令第055-99-EF号
第一篇:关于普通销售税
第一章:关于普通销售税的适用范围及纳税义务的产生
第1条:必须纳税的业务
第2条:无须纳税的项目
第3条:定义
第4条:纳税义务的产生
第二章:关于豁免
第5条:豁免普通销售税的业务
第6条:附录I及II的修改
第7条:豁免的有效期和放弃
第8条:豁免的明文规定性质
第三章:关于纳税主体
第9条:纳税主体
第10条:连带责任
第四章:关于税款的计算
第11条:税款的确定
第五章:关于毛税额
第12条:毛税额
第13条:纳税基数
第14条:物资销售价格、服务报酬、不动产的建筑价格或销售价格
第15条:物资的提取及免费交递中的纳税基数
第16条:物资提取应缴纳的税款不得作为费用或成本
第17条:税率
第六章:关于税务信贷
第18条:实质性要求
第19条:格式要求
第20条:提取物资所缴纳税款不得产生税务信贷
第21条:注册地址不在国内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电力、饮用水、电话、电传、电报等服务
第22条:税务信贷的退税
第23条:必须纳税的业务及无须纳税的业务
第24条:企业证券发行、改组和清算的信托业务
第25条:大于毛税额的税务信贷
第七章:关于毛税额及税务信贷的调整
第26条:毛税额的扣除
第27条:税务信贷的扣除
第28条:为物资提取所作的调整
第八章:关于申报和缴纳
第29条:申报和缴纳
第30条:税务申报和缴纳的形式和时机
第31条:税款的扣留 第32条:进口物资所缴纳税项及在国内使用服务所缴纳税项的结算
第九章:关于出口
第33条:物资及服务的出口
第34条:出口商余额
第35条:余额的使用
第36条:余额退还的超出部分
第十章:(21)关于控制方式、登记簿及付款单据
第37条:关于登记簿
第38条:付款单据
第39条:付款单据的特点及要求
第40条:电力、饮用水、电话、电传及电报服务
第41条:保存付款单据的义务
第42条:不准确的或不确定的业务价格
第43条:忽略未计的销售、服务及建筑合同
第44条:为非真实业务而出具的付款单据
第十一章:关于位于森林地区的企业
第45条:森林地区包括的国土
第46条:享受优惠的条件要求
第47条:优惠条件所包括的业务以及对优惠的放弃
第48条:退税
第49条:不适用退税的情况
第二篇:关于选择消费税
第一章:关于本税项的适用范围及纳税义务的产生
第50条:必须纳税的业务
第51条:销售的概念
第52条:纳税义务的产生
第二章:关于纳税主体
第53条:纳税主体
第54条:定义
第三章:关于纳税基数及税率
第55条:本税项的应用体系
第56条:纳税基数中包括的概念
第57条:有经济关联的企业
第58条:销售价格的概念
第59条:应用于价格之上的体系—税额的确定
第60条:特定税额体系—税额的确定
第61条:税率及/或固定税额的修改
第62条:特殊情形
第IV章:关于税款的缴纳
第63条:申报和缴纳
第64条:纳税产品的产家或进口商的税务缴纳
第65条:进口业务所进行的税务缴纳
第五章:关于补充规定
第66条:税务豁免必须明文规定的特点
第67条:适用法规
第三篇:终则
第68条:普通销售税及选择消费税的管理
第69条:税务信贷不作为费用或成本
第70条:附录I、III、V所包括的物资
第71条:过户税的不适用性
第72条:不适用的优惠
第73条:有关普通销售税及选择消费税的不适用、豁免和其他税务优惠
第74条:国库向武装力量及警察、残疾人及消防队出具的结帐文件
第75条:信贷的转移
第76条:向旅游者退还税款
第77条:伪造事实以享用优惠
第78条:提前回收制度
第79条:有效期
补充法规、过渡性法规及终结性法规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已经由1996年11月9日颁布的第883号立法令第1条取消)。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信托管理转移的性质
第十六条:经纪业务
第十七条:解释性法规
第十八条:普通销售税的优惠
附录I:豁免普通销售税的业务
附录II:豁免普通销售税的服务项目
新附录III:必须缴纳选择消费税的物资
新附录IV:必须缴纳选择消费税的物资
A、附加在价格之上的体系
B、必须缴纳固定税额的产品:
附录V:作为服务出口的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