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关于选择消费税
第一章:关于本税项的适用范围及纳税义务的产生
第50条:必须纳税的业务
下列业务必须缴纳选择消费税(Impuesto Selectivo de Consumo - ISC):
a)附录III及IV所指明的物资由产家在国内的销售及进口;
b)附录IV中A款所列产品由进口商在国内的销售;
c)或然性游戏及赌戏,如彩票、宾哥、抽奖、摸彩、老虎机及其他电子游戏、卡西诺游戏(Casinos)及赛马等。
第51条:销售的概念
为本税项之效力,适用本法第3条关于销售的概念。
第52条:纳税义务的产生
本纳税义务产生的时机及条件,均同于本法第4条关于普通销售税的规定。
如为或然性游戏或赌戏,纳税义务产生于收入接收之时。
第二章:关于纳税主体
第53条:纳税主体
以下人等以纳税人身份系纳税主体:
a)产家或与之有经济关联的企业,在其于本国内进行销售时;
b)进口纳税物资的人;
c)进口商或与之有经济关联的企业,在其于本国内销售纳税物资;
d)本法第50条第c)款所述或然性游戏及赌戏的组织单位或被授权经营者。
第54条:定义
为应用本税项,术语定义如下:
a)产家(Productor),系在将物资转化为纳税产品的最后阶段进行动作的人,即使其是通过第三者通过的服务参与这个过程。
b)下列情形时,属于有经济关联的企业(Empresas EconÙmicamente Vinculadas):
1、一企业以直接方式或通过第三者的方式持有另一企业30%以上资本。
2、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其资本的30%以上,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属于同一人。
3、在前述的情形下,如果所指明的资本比例属于配偶之间或第二级血缘关系亲属时。
4、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其资本30%属于该企业中的共同股东(Socios Comunes)。
5、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关于纳税基数及税率
第55条:本税项的应用体系
本税项以两种体系(Sistemas)进行应用:
a)应用于价格之上(Al Valor),用于附录IV第A项包括的物资及或然性游戏及赌戏,除开老虎机或其他以金钱换取奖品的电子游戏。
b)特定税额(EspecÍfico),用于附录III及附录IV第B项以及老虎机和其他以金钱换取奖品的电子游戏。
第56条:纳税基数中包括的概念
纳税基数为以下概念组成:
a)应用在价格之上的体系中,
1、物资销售时,为销售价格。
2、进口业务中,为根据有关法规确定的海关CIF价格,加上为业务所支付的进口关税。
3、或然性游戏及赌戏中,除老虎机或其他以金钱换取奖品的电子游戏外,本税应用于一个月中游戏及赌戏总收入与该月发放奖品总额之间的差价。
b)特定税额体系中,纳税基数由销售或进口的总营业额组成,以数量单位表示,其条件根据经财经部长会签的最高法令规定。
老虎机或其他以金钱换取奖品的电子游戏中,本税应用于电子游戏机的数量。
第57条:有经济关联的企业
从与之有经济关联的产家或进口商处购得物资并加以销售的企业,无论原产家或进口商是否已经缴纳税项,都必须以有关联的产家或进口商为该销售相应的税率,缴纳选择消费税。
前段所述的企业可从必须缴纳的税额中,扣除向有经济关联的产家或进口商购得物资时已经缴纳的税额。
如证明产家或进口商向有关联的企业提供的销售价格,并不低于向无关联的其他企业出售时所出具的付款单据上注明的价格,而且向有关联的企业销售额不超过年度销售总额50%者,不适用前面各段规定。
进口商在国内销售纳税物资(Bienes Gravados)时,可从必须缴纳的税额中,扣除进口时已付税额。
制造纳税产品(Productos Afectos)的纳税人,对于进口或购买辅料时已经缴纳的选择消费税也可同样执行,购买汽油及其他石油衍生物燃料除外。在辅料使用于生产附录III所包括的产品时,此项例外不适用。
第58条:销售价格的概念
为应用于价格之上的选择消费税之效力,适用第14条所述至销售价格的概念,但必须从销售价格中减去普通销售税及本章所述的选择消费税。
第59条:应用于价格之上的体系—税额的确定
在应用于价格之上的体系中,税额根据附录V第A款规定的税率乘以纳税基数。
如为或然性游戏及赌戏,除开老虎机或其他以金钱换取奖品的电子游戏,税额根据第56条第a)款第3项规定的数额确定。
第60条:特定税额体系—税额的确定
在特定税额体系中,根据销售或进口的数量,征收一个固定税额,其价格见附录III及附录IV第B项规定。
老虎机或其他以金钱换取奖品的电子游戏,税额根据当月有效的公税单位(UIT)的一个百分比对每台机器进行确定。
第61条:税率及/或固定税额的修改
经由财经部长会签的最高法令,可对税率及/或固定税额以及附录III及/或IV所包括的物资进行修改。经由财经部长签署的部级决议,可定期规定固定税额的因素值(Factor)。
第62条:特殊情形
在附录III及附录IV第B项包括的物资的情形下,本篇第50条第B项及第53、54、57、58诸条有关经济关联、进口商纳税物资的国内销售以及纳税基数的确定等规定不适用。
第IV章:关于税款的缴纳
第63条:申报和缴纳
本法第57条所述产家及纳税主体必须进行的选择消费税的申报的缴纳的期限,根据《税收法典》有关法规确定。
申报的地点、条件、要求、需要提供的资料及有关格式,由国家税务局规定。
第64条:纳税产品的产家或进口商的税务缴纳
啤酒、烈酒、酒精饮料、含糖或不含糖的汽水、天然或人工制造的矿泉水、石油衍生物的燃料、烟草等物资的产家或进口商所必须缴纳的选择消费税,受实施细则规定的约束。
第65条:进口业务所进行的税务缴纳
进口商必须缴纳的选择消费税,以本法第32条为普通销售税所规定的同样形式和时机进行结算和缴纳。
第五章:关于补充规定
第66条:税务豁免必须明文规定的特点
选择消费税的豁免必须有明文规定。
以一般性质所已经授予的或将来授予的税务豁免,不包括本篇所述之税项。
第67条:适用法规
为选择消费税之效力,适用第一篇普通销售税的有关法规,包括该篇中有关转让无须纳税的捐赠物资的法规。
依据第2条第e)款第1及3项规定进行的进口业务,及第2条第k)款所述至物资的无偿进口或转让,不必缴纳选择消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