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法规、过渡性法规及终结性法规
第一条:
第23407号法律第131条所述之税务优惠稳定性协议(Convenios de Estabilidad en el Goce de Beneficios Tributarios),暂停签署,一切相关手续暂停进行。
第二条:
1991年1月1日止有效的服务合同、包括不动产租赁合同,以及建筑合同中,用户或委托建筑者必须接受由于第621号立法令及第666号立法令而适用的相应税项的转移,特此注明。
第三条:(已经由1996年11月9日颁布的第883号立法令第1条取消)。
第四条:
第26361号法律《产品股市法》(Ley sobre Bolsa de Productos)第21条,所述之纳税义务及税项不适用性,系指普通销售税。
第五条:
经纪业务具有提供金融服务之性质,通过该服务,经纪人获取佣金及发票产权的转让(Transferencia)。上述信贷的转移(Transferencia)和相应的信贷出让(CesiÙnde Cr¾ditos),不构成物资的销售,亦不构成服务的提供。特此注明。
第六条:
第33条规定,除第1款第二段外,系解释性质,仅在为本立法令第十章规定之优惠效力时适用。本立法令第2条第ll)款规定及第46条规定,亦系解释性质。特此注明。
第七条:
在第775号立法令开始生效之前,搬运业务及国际邮差业务曾享有普通销售税豁免。为此,自该日期起,上述业务必须缴纳相应的普通销售税。特此注明。
(31)第八条:
第704号立法令建立的有关普通销售税的豁免保持有效。特此注明。
(31)第704号立法令已经由1996年8月30日第842号立法令第10条宣布取消。
第九条:
第229号立法令第24条即此作废。
第十条:
自本法令开始生效后,必须缴纳普通销售税的主体,仅可将其自该日期起进行的物资、服务及建筑合同的购买相应的税额作为税务信贷加以扣除。
第十一条:
为确定税务信贷之效力,进行免税业务但由于实施本法令而必须纳税的主体,必须作为在本法令进入生效的当月开始活动论,并仅可将该月起开始进行的业务包括入第29-94-EF号最高法令第6条第6项所述之百分比计算中。
第十二条:
第29-94-EF号最高法令颁布的《第775号立法令实施细则》所包含的法规,适用于普通销售税及选择消费税,其有效性,在适用部分,保持至本法令相应的实施细则通过时为止。
第十三条:
本法令第49条,将经由最高法令颁布实施法规后加以应用。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及工业、旅游、一体化及国际贸易谈判部(MITINCI)有义务每月向国家税务局提供有关或然性游戏及赌戏的组织单位及授权经营人收入、以及有关老虎机及其他以金钱换取奖品的电子游戏机数量的详细资料。
第十五条:信托管理转移的性质
信托管理人为证券化信托业务而进行的动产信托管理的转移,及或有的不动产信托管理的第一次转移,以及信托财产消亡时信托管理人向信托人归还的余额,为本税项之效力,不构成物资销售或服务提供。特此注明。
同样地,信托管理人组建信托财产的动作,亦不构成物资的销售或服务的提供。
同时,证券化信托业务中,信托管理人向信托人提供金融服务,以换取报酬以及对任何类型物资的信托管理权,特此注明。
(1998年12月31日颁布的第27039号法律第一终则)
第十六条:经纪业务
本法令第五条补充性及过渡性法规所述之经纪业务,系指由该文件或有关法规允许的其他文件所代表的信贷,特此注明。
(1998年12月31日颁布的第27039号法律第二终则)
第十七条:解释性法规
本法令第2条第m)款、第5条第二段及第35条第二段规定之替换,具有解释性质。
(1998年12月31日颁布的第27039号法律第三终则、1999年2月10日颁布的第27064号法律第2条)
第十八条:普通销售税的优惠
本法令第十一章及修改法规所规定的制度,至1999年12月31日保持有效。
(1998年12月30日颁布的第27037号法律第三过渡性法规第二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