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法》
统一修订文本
最高法令第054-99-EF号
共和国总统
鉴于:
自从第774号立法令颁布《所得税法》以来,曾批发若干法规,对其文本进行补充及/或修改。
第27034号法律终则第八条规定,经由最高法令,并经财经部长会签,在该法律进入生效后不超过六十天内,必须颁布第774号立法令《所得税法》的统一修订文本以及有关的补充及修改法令。
现根据第27034号法律终则第八条的规定,
特令:
第1条:批准《所得税法》的统一修订文本,凡十六章、一百二十三条,过渡性规定十五条,并作为本最高法令之组成部分。
第2条:本最高法令由财经部长会签。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利马,于总统府。
共和国总统
藤森(Alberto Fujimori Fujimori)
总理兼财经部长
许会(Victor Joy Way Roja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