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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贸易规定简介

时间:2009-01-29来源:转载
一、 外贸概况 秘鲁实行自由贸易政策。目前,秘鲁政府已经解除了对外贸易的大部分限制,取消了许可证和几乎所有的非关税壁垒。自然人和法人均能从事进出口贸易,不实行外汇管
  

一、外贸概况

秘鲁实行自由贸易政策。目前,秘鲁政府已经解除了对外贸易的大部分限制,取消了许可证和几乎所有的非关税壁垒。自然人和法人均能从事进出口贸易,不实行外汇管制,外汇可以自由兑换及出入境。

秘鲁管理贸易促进机构是工业、旅游、一体化和国际贸易谈判部下设主管一体化和国际贸易谈判的副部长办公室,主要职能是在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和世贸组织相关法律的框架内负责国际贸易谈判,对国际贸易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以便为本国商品进入国际市场创造良好的条件,为秘鲁在参与一体化的过程中争取最大利益,促进秘鲁对外贸易和投资。

外交部经济促进司利用秘鲁驻外机构提供的信息,与国内有关经济部门及民间机构沟通与协调,向秘鲁出口企业提供国外市场信息;同时利用接待外国来访的代表团和企业家,提供在秘鲁投资和贸易的机会,以促进秘鲁与其他国家的经济贸易联系

秘鲁的官方贸易促进机构——秘鲁出口促进会(简称PROMPEX),成立于1996年,主要职能是为企业培训外贸方面的人才,提供商务信息,帮助企业寻找海外市场,通过与秘鲁企业界及与外贸有关的公共部门的通力合作,促进秘鲁的出口。

二、外贸制度

(一)进口制度

1.限制进口物资

1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交通部的批准;

2地理、绘图方面的书籍,需要外交部的批准;

3私用武器、弹药、附件及零件(非军事用途),需要内政部DISCAMEC司的批准;

4民用炸药及相关原材料,需要内政部DISCAMEC司的批准;

5可直接或间接用于加工可卡因粉及其他产品的化学产品及化学原材料,需要工业、旅游、一体化和贸易谈判部的批准;

6硝酸铵及其构成成分;

7普通药品及其商标需要卫生登记;

8水生物制品需要卫生检疫证明;

9植物产品及副产品需要农业部颁发的植物检疫证明;

10)动物产品及副产品需要农业部颁发的动物检疫证明;

11农用杀虫剂及类似产品,以及兽用医药品;

12人类遗体需要卫生部的批准;

13野生动植物种类则需要《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协定》之许可。

2.禁止进口物品

1有机氯化物杀虫剂及其衍生产品和成分:艾氏剂、异狄氏剂、狄氏剂、六氯环己烷、毒杀芬、七氯;

2任何来源和状态下的具有危险性、放射性的特性、作用及结果的废弃物;

3名为“RASCAPIE”“COHETE”“COHETECILLO”“RATA BLANCA”的烟火产品和类似产品;

4旧服装、旧鞋;

5会在国内引起伤人致残的扩散性物质;

6医用镭R226放射源;

7在外国制造的,名为“PISCO”或含有此字样的饮料;

8来自有疯牛病国家的动物、肉、肉粉、牛骨和羊骨、大脑、脊髓及一切神经组织等。

3.进口监督机制

监督制度是从1992311日开始建立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在进口过程中发生少开发票现象,建立起进口货物依法纳税的观念。因此,所有进口的新物资其离岸价超过5000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旧物资其离岸价超过2000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以及进口机动车辆,均必须接收海关授权的商检公司的检查。这些公司是:Burean Veritas ( BIVAC )公司、Cotecna Inspection公司、S.G.S.del Peru公司。

进口下列商品不必接收检查:

1不高于5000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的新物资或不高于2000美元其他等值货币的旧物资;

2根据临时性准入制度进口的商品;

3给予私人团体或公共机构的具有慈善、援助或教育性质的赠品或捐赠;

4行李及家具;

5本国外交机构以及根据对等原则外国驻秘鲁外交机构和驻秘鲁国际组织进口的物资;

6军事、国防及秘密军用物资的进口;

7寄往国外的无商业价值的包裹;

8某些商品,如尿素、大米、奶粉、小麦、玉米、大豆等的进口;

9属于海关规定的93种商品范围内的物资:小麦、大麦、燕麦、谷物粉、豆油、葵花籽油、无机肥和化肥、有机化合染料、颜料、墨、塑料、蒸汽机械设备、农业器械、起重机、升降设备、清洁机械等。

另外,商检公司按进口商品离岸价的0.1%的金额收取商检费用,最低服务收费为250美元。

4.进口适用的税收制度

1)根据商品的属性,进口时需缴纳下列关税和捐税

1关税

关税根据海关税率而定,属于从价税,适用的税率分别为商品到岸价的12%20%

2消费选择税

下列进口商品需征收消费选择税:汽车(20%)、二手汽车(45%)征收、烈性酒(10%)、软饮料(12%)、香烟(25%)、啤酒(30%)、石油产品(12.60新索尔/加仑)等。

3普遍销售税

大部分进口商品按16%的税率征收普遍销售税。

4市政建设税

征收普遍销售税的进口商品,同时要征收2%的市政建设税。

5特别调节税

进口下列食物类商品需缴纳特别调节税:奶粉、脱水黄油、小麦(种子除外)、黄玉米、未脱壳大米、去壳大米、高粱(种子除外)、面粉、小麦籽粒及粗加工面粉、粗加工蔗糖、食用粉。

上述商品进口时需征收特别调节税,以每吨单位计证美元,具体税率根据货物装船之日的离岸价国际参考价而定。

6附加关税

已开始对下列特定商品征收一种临时性附加关税(按离岸价的5%计证):肉类、奶、豆类、水果、蜂蜜、土豆、豌豆、菜豆、大米食用面粉、麦芽、麦芽提炼物、黑啤酒、葡萄酒、苦艾酒、玉米、高粱、食糖等。

2)计证进口关税和其他捐税的程序

1)首先计证离岸价的12%20%从价税,如在规定的商品范围内,加征5%的附加关税;

2根据不同商品,按10%12%25%30%计证消费选择税;

3计证16%的普遍销售税;

4计证2%的市政建设税;

5根据商品性质,按每吨计证特别调节税。

3)计证进口关税和其他捐税的计算方法

1)首先在到岸价上计证12%或者20%的关税,在相应的情况下,加征5%的附加关税①;

2)在①的基础上,对一些特定商品,分别按10%12%25%30%计证消费选择税②;

3)根据不同的商品,在①或②的基础上计证18%的普遍销售税和市政建设税③;

4)如进口在规定的商品范围内,则需征收特别调节税;

5)一般来说,③所缴税额就是进口时需缴纳的关税金额。

5.主要进出口商品及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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