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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政策和法律

时间:2009-02-08来源:未知
秘鲁塔克纳免税与贸易区法(Tacna Customs-Free Area and Trade Area)重要条文翻译稿 第一类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 国会全体基于全国利益,咸认建立塔克纳免税与贸易区有利于工业、农工、
  
秘鲁塔克纳免税与贸易区法(Tacna Customs-Free Area and Trade Area)重要条文翻译稿
第一类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
国会全体基于全国利益,咸认建立塔克纳免税与贸易区有利于工业、农工、保税加工业与服务业之发展,有助于促进塔克纳地区之投资与技术提升,进而达成该地区社会经济之永续发展。
 
第二条 免税区之定义
免税区者系由国家指定一特定区域为治外法权地区,进入该区之货物不视为系进入秘鲁之关税领域,因此适用特别之税制。
 
第三条 塔克纳免税区
塔克纳免税区(ZOFRATACNA),系指原先已设立之塔克纳工商综合区内。
 
第四条 塔克纳贸易区
塔克纳贸易区包括现有塔克纳工商综合区与Tacna省之塔克纳(Tacna)、Alto de la Alianza等各区。
 
第五条 免税区与贸易区之延伸
塔克纳省之工业区亦被视为免税与贸易区,享有与ZOFRATACNA相同之权利,免税区与贸易区之延伸必须由国家订定。
 
第六条 免税区土地使用之管理
事先经塔克纳免税与贸易区管理委员会(ZOFRATACNA Management Committee)核准之用户,得经由公开招标并以从事本法律第七条规定之活动项目为限,以价购方式取得免税与贸易区内之土地。
倘区内用户未依规定从事第七条规定之活动,政府得依第154-2001-EF号行政命令第十九条收回用户土地使用权。
 
第二类 特别规定
第一章 塔克纳免税与贸易区
第七条 可从事之活动与可免税项目
工业、农工、保税加工等活动得在免税与贸易区内进行,包含商品储存与配销、装箱、未装箱、包装、分类、标示、分级、展示与货品分类等均属之。
用户从事前述活动得免缴所得税、加值税、选择性消费税、当地政府补助税(Support Tax)、特殊团结税(Extraordinary Solidarity Tax)与所有中央、地方税捐,已定或未定之税捐亦免课征,但Essalud税与公共服务费则不得免除。
区内用户在区内之业务往来项目,仍须缴纳加值税与地方政府补助税。
 
第八条 出口与免税项目
在区内营业或设立之公司,且其年度交易金额50%以上与商品出口有关,得免课第七条所列各项税捐。
在区内营业之公司得经营其他交易项目,且其营业金额不超过其年营收之50%,不影响第七条规定之所给予之免税优惠;但其不属区内规定之交易涉及之销售、进口、服务均应与在国内之企业应缴税捐相同。
倘会计年度结束,区内用户之产品出口交易金额未达其营业额之50%以上,用户须支付本法第二条与第七条规定之所有税捐。
本条款所称之交易,系指与货品输出或转运至另一国家有关者均属之。本条款所称生产货品(produced goods)系指由用户在区内所制造或加工之货品。
为利计算其他交易项目之比例,转运出口性质之交易将计入前述不属于出口之其他交易项目范围内。
在免税与贸易区制造之货品,亦得以暂准进口或免税货物重新进口之方式进入秘鲁关税领域。
 
第九条 禁止进入区内经商之标准
工业或农工业者申请进入区内设立公司之工业或农工业者,其前二年之年产值以FOB计价超过二千万美元者,不得申请进入区内。
 
第十条 农工活动
本法所称农工活动者,系指秘鲁农产品在区内之初步转型(primary transformation)。
有关前述条款所称之生产活动,每年出口比率须为50%,效期为二十年。
 
第十一条 禁止进入区之货品
下列货品不得进入区内:
a. 属于秘鲁禁止进口项目。
b. 属于第25623号法律规定之化学原料
c. 武器与零配件、弹药、军需品、炸药或其原料。
d. 对健康与环保有害之产品。
e. 其他任何规定所列明者。
其他若属限制进口货品,进入该区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私人住宅与零售业
区内禁止任何私人住宅与零售业。
 
第十四条 货品之进出
制造业生产之货品进出本区与在第三国与本区间之进出应经由Ilo港与Matarani港及塔克纳机场等之海关为之。当货品进出非属本区之海关,其货品运送应适用过境海关制度(transit customs regime)。
 
第十五条 (略)
 
第十六条 配额分配协定不适用在本区内之公司
任何由第三国、国际组织经由公约、协定或优惠待遇等方式给予秘鲁之配额分配协定,除非经由内阁部长会议(the Council of Ministers)以行政命令方式同意,否则不适用于在本区设立之公司;与出口活动有关之优惠亦不适用。
 
第十七条 工作条件
在区内受僱之劳工适用秘鲁私人企业劳工享有相同之劳工权利。
区内用户与其僱用劳工之劳资关系,适用现行之劳工法规。
 
第二章 塔克纳贸易区
第十八条 贸易区定义
贸易区所指地理区域为本法律第四条所述之范围,经由此区内之保税仓库的第三国之货物,依法可免缴加值税、当地政府补助税、选择性消费税与任何现有或未来之税捐,包括必须以支付特别关税为条件之免税项目。
 
第十九条 特别关税与货物之配销与项目
拟在塔克纳贸易区内进行买卖之货物,应依由财经部与工业观光统合暨对外贸易谈判部共同签署之行政命令所决定之特别关税税率。其配销方式与可买卖之货物项目亦应由上述两部以行政命令订定之。
 
第二十条 免税规定
在塔克纳贸易区内,用户货品出售予访问该区之个人,可免缴加值税、当地政府补助税、选择性消费税与其他与货物销售有关之税捐;惟免税范围不包括所得税在内。
前款规定所述个人得依财经部与工业观光统合暨对外贸易谈判部以行政命令规定之购买数量与金额标准购买零售商品。
 
第二十一条 外国观光客
加值税得不向第055-99-EF号行政命令通过之一般加值税与选择性消费税法第三十三条第四点所指之个人,此项免税优惠亦适用于持用护照在Tacna地区旅行之非秘鲁本国居民及持用秘鲁身分证在Tacna旅行之秘鲁居民。
 
第三类 各项条款
第三章 辅助性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 转助性服务
  辅助性服务系指以科学及技术发展实体对塔克纳免税与贸易区内所提供之餐厅、自助餐厅、银行、通讯、谘询、技术协助等属之。
第二十三条 对第三人之福利
  在塔克纳免税与贸易区提供转助性服务之个人或公司不得享有任何在区内所订定之福利。
 
第二章 海关与对外贸易制度
第二十四条 货物与劳务之进口
  秘鲁产品进入本区与非对区内所提供服务,在正当情形下,得视为最终进口及暂时进口。以最终报告例,其法规包括关税退税之简化,惟得课征加值税及其他与出口相关之退税。若属秘鲁国内性质经由被动性发展过程对秘鲁其他区域之暂时出口或再进口,必须课征加值税或。
  为区内加工目的而进入塔克纳免税与贸易区之本国货物,均须出口或改变其货物形式。
第二十五条 关务税序
  秘鲁海关总署具有区内货物在塔克纳与该区间进出之同意权,并有权决定区内海关营运程序。
  免税与贸易区管理委员会被授权根据海关法令决定区内货物进出、停留之程序。
第二十六条 区内进口之机器设备
  在区内进口外国产制之机器设备、工具、零件,其关税及其他进口税捐暂时免缴。
  前述暂免关税及其他进口税捐之机器设备、工具、零件,系指专供区内生产活动所使用者。
  倘符合相关进口管理法规,前述机器设备、工具、零件可按残值课征关税及其他进口税捐后,再运至秘鲁其他地区。
 
第三章 内部管制及罚则(略)
 
第四类 法律与管理制度
第一章 营运人
第三十四条 定义
  塔克纳免税与贸易区营运人系指拥有转让经营权合约上所称负责免税与贸易区之推广与管理之法人,其必须接受秘鲁工业观光统合暨对外贸易谈判部(MITINCI)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免税与贸易区经营权之转让
本区经营权转让予法人组织,依法应透过公开招标方式办理。
第三十六条 营运人资格 (略)
第三十七条 营运人义务 (略)
第三十八条 营运人之财源 (略)
第三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
本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管理委员会系秘鲁工业观光统合暨对外贸易谈判部监督下的一个自治个体。
管理委员会之成员应包括:
1. 塔克纳地区政府代表,并应担任委员会主席。
2. 秘鲁工业观光统合暨对外贸易谈判部指定之代表。
3. 塔克纳工商协会(Tacna Chamber of Commerce, Industry and Production)之代表。
4. 塔克纳海关主任。
5. 由AJU ZOTAC用户组成之协会代表。
6. 本区用户代表。
7. 塔克纳省长或其代表。
 
第二章 用户
第四十条 定义
本区用户者系指任何一自然人、法人,本国人、外国人与本区营运人签约付款使用本区实体空间,以从事本法第七条及第十八条所列各项活动者属之。
 
第四十一条 用户之义务
本区内用户应负担下列义务:
1. 应自签约起两年内展开营运,所经营之行业性质特殊,须两年以上之筹备时间者除外。
2. 必须配合塔克纳免税与贸易区发展规划建立各项必要的架构。
3. 必须使用各项具备国际标准之技术建立结构与设备。
4. 必须遵守现行之环保与安全、职场保护与安全、公园、秘鲁动植物保育等法规。
5. 必须遵守本区各项内部规定。
 
第五类 效力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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